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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实践教学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9-18 10:10:18 来源: 点击次数:267次

    实践教学环节是高职院校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职院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切实加强和规范实践教学管理,既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需要,也是培养技术应用性人才的需要。为加强我院实践教学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根据我院人才培养目标及专业设置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

    一、实验、实训

    实验、实训课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各门课程必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开出所有实验或实训课,有特殊情况不能开设,须提交书面请示,报所在系(部)同意后方可停开或缓开,并限期恢复实验、实训课。

    (二)实验、实训课必须有相应的参考资料、指导书,供学生预习使用,同时留系(部)备查。

    (三)每项实验进行前,指导教师应检查仪器、设备及材料准备情况。学生必须预习,经检查预习合格者方可允许进行实验。在实验开始前,指导教师应讲解实验的目的、任务、方法、仪器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在实验中,指导教师对学生应认真耐心指导,及时处理实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得脱岗。

    (四)学生做完实验、实训,必须写出实验、实训报告,指导教师应及时认真批阅,成绩及时记入成绩册。

    (五)实验室、实训室要有工作记录,每一个实验、实训都要认真记录实验班级、实验名称、指导教师、实验时数和在实验中出现的问题,每学期末系(部)要认真检查实验完成情况,教务处不定期抽查。

    (六)每堂实验、实训课的指导教师应备有规范的教案或讲稿。

    (七)系(部)按教学计划,以学期为单位安排实验、实训课课表,并于开学第一周报教务处备案。

    二、实习

    实习包括生产实习、顶岗实习、教学实习、课程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社会调查、外出写生、实地考察等。

    (一)实习材料

    1.实习大纲

    实习大纲是指导实习的基本依据,各种实习均应有完整的实习大纲,其主要内容包括:实习任务、实习内容、实习目的和要求、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成绩评定等。实习大纲要相对稳定,实习大纲由承担实习任务的教研室组织编写,经系(部)审核同意后实行,并于实习前一周报教务处备案。

    2.实习计划

    实习计划内容包括:实习目的、实习要求、实习时间、实习地点、实习具体安排、学生分组、实习指导教师、组织领导、实习纪律等。每次实习都要求制定相应的实习计划,由承担实习任务的教研室拟定,经系(部)审核同意后实行,并于实习前一周报教务处备案。

    3.学生实习日志

    学生实习日志记录学生真实实习过程,是教师检查学生完成实习任务情况、评定成绩的依据之一。每次实习,学生必须有实习日志,由系(部)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设计格式。

    4.实习总结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写出实习总结,报系(部)审阅后,由系(部)保存备查。

    5.实习报告

    实习结束后学生要结合实习情况,撰写实习报告。指导教师要及时将学生实习报告收齐,并认真批阅。学生实习报告成绩作为教师评定学生成绩的重要依据之一,由系(部)保存。

    (二)顶岗实习

    顶岗实习是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

    1.各专业要根据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目标与教学大纲,安排以任务为驱动、项目为导向、以提高学生技能与素质为目标的顶岗实习。

    2.各专业应制订详细的顶岗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计划,毕业设计可以结合顶岗实习的岗位技能训练任务完成。

    3.根据企业提供岗位的季节性和时间性,各专业以适应企业要求为出发点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进度,结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时间和内容安排开展顶岗实习。

    4.顶岗实习单位的落实原则上由系(部)安排。若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按第五条“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第(五)点管理。

    5.在顶岗实习中,学生不仅要接受岗位技能的训练,还需接受实习单位管理制度、企业文化、行业标准等项目培训,接受实习单位和学校双重制度管理。

    (三)系(部)按专业教学计划,以学期为单位安排实习课表,并于开学第一周报教务处备案。

    (四)实习基地:系(部)要建立与专业相适应的实习基地,保证实习的顺利进行,并保持实习基地的相对稳定。

    三、课程设计

课程设计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重要手段。

    (一)在进行课程设计前,指导教师要编制课程设计任务书并及时下达给学生。课程设计要求做到设计选题恰当、设计任务足额、设计要求明确。

    (二)对于综合性课程设计或大型课程设计(设计周数在2周及以上),在下达课程设计任务书的同时,应提供与之相配套的课程设计指导书给学生。

    (三)学生设计过程中,指导教师要按时进行指导并做好指导记录。课程设计完成后,指导教师要认真阅批,有条件的课程还可以组织集体评阅或答辩。课程设计成绩应及时记入成绩册。指导教师要认真写出书面总结,并上报系(部)备案。

    (四)系(部)按专业教学计划,以学期为单位安排课程设计课表,并于开学第一周报教务处备案。 

    四、毕业设计

    毕业设计是学生对所学专业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综合性训练项目,是提高学生职业能力的重要措施之一。

    (一)毕业设计的指导教师应具有一定的教学水平、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程技术知识,一般由中级职称以上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聘请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除外)。指导相同专业的教师可以组成毕业设计指导组。聘请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指导时,毕业设计指导组要派专人联系并协助指导,掌握设计进度及要求。

    (二)为保证毕业设计质量,一般情况下,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指导学生人数,文经类不超过12人,理工类不超过10人;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指导学生人数,文经类不超过10人,理工类不超过8人。

    (三)毕业设计可以在校内进行,也可结合产学研项目、学生毕业分配等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课题要尽量与生产、科研实际相结合,要突出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四)毕业设计必须要有毕业设计任务书,任务书由承担指导任务的专业教研室组织编写,经系(部)审核同意后实行。

    (五)各系(部)按专业组成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可聘请校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负责学生的毕业设计答辩和毕业设计成绩评定。毕业设计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五、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

    (一)全院的实践教学工作在分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

    (二)教务处工作职责

    1.负责系(部)制定的实践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备案工作,汇总后报分管院长。

    2.检查系(部)实践教学的准备工作和教学计划执行情况。

    3.检查实践教学质量,总结实践教学工作,组织经验交流等。 

    4.组织审定实践教学基地、实践教学协议等事宜。

    5.协调解决全院实践教学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系(部)工作职责

    1.组织专业教研室制定相关实践教学计划。

    2.联系落实实践教学场所,考察实践教学基地并报学院签定合作协议。

    3.选定实践教学指导教师,负责实践教学兼职教师的聘任工作,建立相对稳定的院内外实践教学指导教师队伍。

    4.负责实践教学管理和实践环节中的学生管理工作。

    5.检查各实践教学环节的准备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

    6.及时按要求上报实践教学安排的有关计划及材料。

    (四)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1.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业务熟练、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的指导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对于初次承担指导任务的教师,教研室应指定专人先行进行指导。

    2.实践教学指导教师要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私自找人替代,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请假。

    3.实践教学指导教师负责教学过程组织,在实施过程中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有权终止其实践活动,并将情况及时向所在系(部)汇报,以便作出相应处理。

    (五)实践教学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践教学基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凡集中组织的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必须指导;对于“分散式”实践教学,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联系、落实实践单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接受单位的“接受函”,且学生家长同意(家长书面意见),经所在系(部)审核批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要满足实践教学大纲要求,保证实践质量。对于分散进行的实践教学,系(部)尤其要加强组织管理,严格要求,不能放任自流。

    六、实践教学基地

    实践教学基地的选择应满足实践教学大纲要求并力求相对稳定,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选定的实践单位长期合作,建立教学、生产和科研相结合的实践教学基地。选择实践教学基地时应考虑以下原则:

    1.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

    2.具有良好育人环境,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好的技术条件,具有素质好、相对稳定的带教和管理人员,对学生实践比较重视;

    3.便于安排师生食宿;

    4.就地就近,相对稳定,布局合理,兼顾学生就业。

    七、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和学生成绩考核

    (一)系(部)全面负责实践教学环节质量监控,要加强对实践教学环节的领导,支持专业教师在实践教学中开拓创新,支持实践教学改革,并经常深入现场指导工作,检查各个实践环节的落实情况。教务处对系(部)的实践教学环节进行协调,积极提供服务,并不定期检查系(部)实践教学的落实情况。

    (二)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或答辩委员会(或小组),对学生的每一项实践教学课程都必须进行严格的考核,并根据学生的实际操作水平、作业完成情况、出勤率和工作态度,作出客观的评价,给出相应的实践成绩。

    (三)实践教学的成绩可以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也可以采用百分制评定,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八、附则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