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4-7-8 11:19:30 来源: 点击次数:276次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程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学管理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运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对教学活动进行周密的计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评估,保证教学正常运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人才培养模式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训、实习基地、学风、教学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高技能人才,教学管理在高等职业学校管理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学院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切实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教学管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 院级教学管理工作体系:
(一)学院教学工作在院长领导下,通过各部门分工合作,确保各项教学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学术(专业)建设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决策提供咨询、进行审议和监督的机构,在教育教学中起咨询、指导作用。
(三)教务处是学院的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落实上级部门对教学工作的要求,执行学院的教学工作决策,在院长的领导下,对学院教学工作履行组织、管理、协调、服务的职能。
第六条 系(部)级教学管理工作体系:
(一)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系(部)的教学工作,分管教学的副主任主持日常教学工作,教学工作的决议、决定应由系(部)行政会议作出。
(二)教研室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完成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负责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相关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就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教学办公室在系(部)分管教学的副主任领导下,处理日常教学事务,并从事教学状态、质量信息的经常性调查了解等工作。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管理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专业名称;
(二)教学对象与学制、学习形式;
(三)培养目标与要求;
1.培养目标;
2.知识与能力要求;
(1)职业知识结构要求
(2)职业能力结构要求
(四)课程设置表;
(五)专业主干课程简介;
(六)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内容及学时;
(七)课程结构比例分布表。
第八条 编制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务处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统一规范,组织各系(部)编制;
(二)各系(部)具体负责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
(三)教务处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和备案;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由院长批准并下发执行。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和学生就业的要求,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条 院历以学年为单元,是系(部)安排各种教学活动进度的依据。每学年末,由教务处统一制定下一学年院历,经院长批准并下发执行。
第十一条 课程标准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以纲要的形式规定某一门课程教学内容和要求的指导性文件。课程标准明确规定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内容的范围、深度与广度、学时分配、教学形式、主要参考书目等。课程标准由系(部)组织教研室制订,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原则上应有教材,并在开课前发给学生。教师要根据课程标准要求,提出教材选用意见,经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后,统一征订教材。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具备高校教师资格,并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实验、实训及实习指导教师除外)。教学任务由各系(部)统一下达,并于上一学期结束前送达任课教师。教学任务必须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四条 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各系(部)将下一学期任课教师情况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组织编排课表,下达到各系(部)执行。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要按课表上课,不得随意调课,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课,应由任课教师填写《调(停)课申请表》,经系(部)批准,及时报教务处备案,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擅自调课的,按《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期工作计划制定课程教学进度表,确定学时分配和教学内容进度安排。课程教学进度表经系(部)批准后执行,教务处、各系(部)要检查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要按照学院的有关教学规定,做好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等教学各环节工作,努力提高教学水平,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各系(部)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考试管理规定》,认真组织考试工作。
第十九条 实训、实习工作由各系(部)组织实施。各系(部)应按教学计划要求,制订实训、实习课程标准,做好实训、实习工作。
第二十条 毕业设计、实习工作由各系(部)组织实施,各系(部)要按《毕业设计管理规定》和《毕业实习管理规定》,认真作好各环节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籍管理内容包括学籍注册、学生成绩、学籍异动、毕业办证等。教务处、各系(部)要严格按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学档案管理分为院系两级。教学文件、教务管理档案、教师业务档案等各类教学档案,各系(部)和教务处要妥善保存,保证各类教学档案的完整性。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三级听课制度,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对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评估和指导,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五条 学院将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教学检查,教学检查应把经常性和阶段性检查结合起来,分院、系两级进行。教务处通过《教学简报》的形式汇总教学检查情况,及时向院领导反映,向各系(部)反馈。
第二十六条 学院每学年开展一次全面的教学效果评价,按《教学质量评价办法》,由学院评价、系(部)评价和学生评价三部分组成。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落实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在各系(部)选择责任心强、为人正直、诚实守信的学生作为教学信息员,主要职责是收集、反映教学信息,并就改进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教务处对学生教学信息员反馈的信息、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和企业对人才的需求,结合学院的发展规划,由教务处牵头组织开展专业建设的规划与论证。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统一组织学院的专业申报工作。专业申报(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学院专业建设,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年度专业建设的指导意见;
(二)各系(部)提交专业申报材料;
(三)教务处对各系(部)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
(四)学术(专业)建设委员会审议论证,并报院长批准;
(五)教务处统一向省教育厅提出申报。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教学规律确定课程建设规划,对课程进行有计划、有目标、分层次、分阶段的系统建设。
第三十一条 教材建设要做好教材选用、自编教材规划及出版等工作。各专业必须使用符合高职人才培养需要的高质量教材。
第三十二条 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由各系(部)具体负责,各系(部)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实训、实习基地的建设,保证实训、实习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应符合专业发展规划。根据教学需要,在系(部)的协助下,教务处负责制定实验室的规划方案,其它相关部门负责实验室建设工作。各系(部)要加强实验室和教学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及时维修维护,确保教学需要。
第三十四条 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结合专业建设要求,系(部)提出本系(部)教师队伍建设意见和培养计划,教务处协助组织人事部汇总并制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通过在职培养、业务进修和人才引进等途径,不断改善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第三十五条 加强院、系两级教学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思想政治素质高、数量适宜、结构合理、业务娴熟的教学管理队伍。
第七章 教学研究
第三十六条 学院鼓励开展高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研究与实践。学院应该通过多种形式,为教务处、系(部)创造学习、提高机会;学院应该对重点项目进行立项,并给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教务处要积极组织开展教学管理及高职教育研究,参与有关教改项目,搜集高职院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的最新动态和信息,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咨询和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 各系(部)应组织教研室开展丰富多彩的业务学习活动,鼓励广大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切实提高高职教育的教学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