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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4-7-8 11:34:52 来源: 点击次数:270次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定

 

为更好地开展教学督导工作,进一步加强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和过程监控,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切实建立监督指导系统,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隶属教务处。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是对全院教学全过程进行监控和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的工作机构,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领导,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协调和安排。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聘督导员三至五名,秘书一名。
      第四条 教学督导组组长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副组长由各系(部)分管教学的副主任和教务处副处长兼任。
      第二章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
      第五条 教学督导的人选,由教务处和系(部)共同推荐,报院领导同意后,由学院聘任并颁发聘书。教学督导聘期为一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熟悉教学规律和教学工作业务。
      (二)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在学校有较高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力。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能深入实际,联系教师和学生。
      (五)身体健康,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年龄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的职责
      第七条 联系学院教学实际,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法规。
      第八条 参与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等研究工作。
      第九条 开展听课评课活动,通过听课、现场巡察、组织教师或学生座谈等方式,就教学规范、教学质量与教学效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开展教学过程的调研活动,重点就教学准备工作,期初、期中、期末教学过程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第十一条 对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
      第十二条 加强与任课教师的沟通与交流,收集信息,提供指导,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三条 总结教学先进经验,推荐先进典型。协助学院加强教风学风建设,每学期提交一份教学督导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权利
      第十五条 学院或相关部门应努力为教学督导员提供学习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教学交流的机会。
      第十六条 系(部)应积极支持教学督导员工作,向教学督导员提供本单位关于教学的信息和材料,努力为教学督导员进行现场调查、听课、抽查、反馈等工作提供条件。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员完成督导任务后,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督导结果,并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可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 学院应加强对教学督导员工作的领导,为教学督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二十条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此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