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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教学管理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教师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4-9-18 10:31:44 来源: 点击次数:253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保证教学、科研、教书育人等任务的完成,明确教师在各项教学工作中的职责,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教师资格
    第一条 依法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任课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实验、实训及实习指导教师除外),且须具有教育心理学、教育学等教育科学基本理论知识,了解教育规律,掌握授课艺术,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实验、实训及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有1-2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和相关专业职业技能证书。
    第二条 首次开课的青年教师须达到以下要求:
    1.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实验、实训及实习指导教师除外)。
    2.按教学大纲要求,全面掌握拟开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参考资料,于开课前写出讲授提纲。
    3.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至少写出拟开课程总学时1/4的教案。由教研室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的章节进行规定课时的试讲,经评议通过后方可上课。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三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本职工作,以培养既具有创新精神,又有理论基础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己任。
    第四条 坚持以教育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教学客观规律,努力学习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方法和手段。加强对本学科、本专业的有关知识、理论、研究方法的研究和探索,不断提高理论教学水平和实践教学水平。 
    第五条 热爱学生,教书育人。在教学活动中把“育人”放在首位,了解、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学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学生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全面考核。
    第六条 严谨治学,积极提高自身文化修养、道德修养和人格修养。仪表端庄,举止高雅,诚信正直,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三章  教学纪律  
    第七条 教师应服从系(部)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自觉遵守教学纪律。任何教师不得寻找理由、借口,不承担教学任务。
    第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但不能有违背马克思主义立场、法纪法规、公序良俗的分析和评价。
    第九条 执教期间,要坚守岗位,未经批准不得停课、调课或找人代课。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要事先申报,经系(部)同意,教务处备案,方可实施。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十条 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关闭通信工具,不得处理与上课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基本职责  
    第一节 课程教学大纲及教材
    第十一条 各门课程必须编制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任课教师编制,应根据教务处关于编制教学大纲的有关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性质、任务、培养计划、教学目标、计划时数、课程结构、专业发展等实际进行编制(修订)教学大纲,经教研室审查,系(部)审定,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根据课表和院历,编写教学进度表,开学后一周内提交系(部)。
    第十三条 各门课程原则上都要有教材(实训课程除外)。选用教材应以课程要求为标准,教材的体系、内容要有较强的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任课教师还应指明与教材相匹配的必读书目、教学辅助书目及教学参考书目。
    第二节 备课、上课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掌握本课程的基本体系,明确先行课和后续课的教学情况和安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符合高职人才培养需求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组织开展教学。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
    1.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广泛阅读参考资料,了解学生的基础,明确重点、难点,合理组织教学内容,认真撰写教案。 
    2.做好教学模型、挂图、教具、课件、演示实验等准备工作,确保教学用具处于完备状态。
    3.对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按照统一的教学要求进行备课。讲授同一门课程的教师之间在备课时要充分交流,集思广益。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教学效果,教师应课前五分钟到达教室候课;注意服饰整洁,仪表大方;讲课时要使用普通话,用语准确、简练、条理清楚,语速适当;板书工整,布局合理;进度适当。
    第十七条 教师应在开学的第一次课扼要介绍本课程的地位、性质及教学计划,详细说明本课程作业、实验、测验、考试等要求,便于学生对所学课程的总体把握。
    第十八条 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对课堂上出现的问题,不能罔顾,应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课堂讲授应突出高职教育特点,理论联系实际,概念清晰,阐述准确,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突出重点,讲清难点和疑点。要注意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 在教学过程中,要结合学生基础,因材施教;要处理好本课程与已学课、后续课之间的衔接问题;要结合本学科、本专业发展动态,扩展、更新实践性教学内容。  
    第三节 辅导答疑及作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习过程中提出的疑难问题,教师负有辅导答疑责任。辅导答疑应坚持集体辅导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在答疑过程中,教师要注意引导,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知识应用能力,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根据所任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形式多样且适量的作业。内容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实际,有利于学生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教师要及时、认真地批改作业,并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做好相应的文字记载,作为考核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教师对作业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及时作出适当的处理,以确保教学效果。  
第四节 实践教学环节
    第二十五条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训、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实验课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掌握实验技能的重要环节。教研室(实验室)负责人应按照教学要求准备实验仪器设备和器材,检查实验准备情况,以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鼓励学生自己设计和进行实验。对实验学时较多的应独立设课,单独考核,保证实验教学的质量。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实验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增、删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须经教研室讨论通过,并报系(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在上课前,应精心准备,先行演示和检查;学生实验前,给予学生必要的指导和安全教育,安排和检查实验前的预习,未按要求预习的学生不得做实验;在实验过程中,加强巡视、检查和指导,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及时总结,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二十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安排好各类实习教学,严格按照实习教学大纲组织实施。实习指导教师要认真作好各项准备工作,作好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安全防范工作,妥善安排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切实保证实习效果。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认真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严格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并作好实习总结。实习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部)和教务处汇报。
    第三十条 课程设计应着重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训练学生使用资料和工具书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设计(实习)是教学计划最后的教学环节,是教学效果的综合检验,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受到综合设计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训练。
毕业设计(实习)选题要紧密结合本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反映本专业主要内容,并尽可能做到生产与教学相结合;要考虑学生专业基础及实际能力,以保证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够完成。一般每人一题,独立完成。若学生人数太多,也可3至5人一题,但必须保证每个学生独立完成一定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 系(部)应选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理论水平、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初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行业企业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毕业设计(实习)成绩的最后评定,系(部)应按专业方向,组织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教师和行业企业的专业人员组成考评小组进行成绩评定。毕业设计(实习)成绩的评定,既要考查学生对课题中关键问题的理解认识,又要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情况以及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五节 考试、考查
    第三十三条 考试与考查是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对教学工作进行总结和检查的重要形式。系(部)应督促教师把握好命题、监考和阅卷三个关键环节。
    第三十四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应侧重理论应用、分析、综合等能力的考核,做到题型合理,难度适宜。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卷面要清晰、紧凑、规范。公共基础课和各专业主干课都要逐步建立试题库。
    第三十五条 笔试命题应同时拟出两套试卷,其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当,应避免内容重复和雷同。两套试卷均应提供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一套用于考试,另一套用作重修重考。
    第三十六条 拟制好的试卷由教研室审查、系(部)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交教务处统一制卷。
    第三十七条 复习备考期间,教师不应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对于学生提出的带有揣测试题的提问,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考题。
    第三十八条 教师必须承担系(部)安排的监考任务。监考教师应按要求提前进入考场,宣布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准时分发试卷。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考场,及时警示违纪倾向,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明确作好记载,立即向考场办公室说明情况,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监考教师在考试活动中应遵守《监考守则》。
    第三十九条 阅卷教师应严格执行既定的评分标准,保证成绩评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 教师的业务考评及奖惩  
    第四十条 教师的业务考评,以平时考评与定期考评相结合。考评与奖惩结果应及时分类、分级存档。
    第四十一条 教师业务考评,按《教学质量评价办法》执行。从教学活动实际出发,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教师应积极配合系(部)、教务处组织的考评工作。
    第四十二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教材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应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评出等级,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擅自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退堂、旷课,泄露考题,未经批准擅自减少课时等行为,严格按《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教务处会同各系(部)进行认真调查和核实。如果情况属实,必须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进者,应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第六章 教师进修  
    第四十五条 教师享有进修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均应接受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努力适应教学、科研发展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进行在职进修;鼓励中青年教师向“双师型”转化。
    第四十七条 系(部)要建立起“传、帮、带”机制。由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中老年教师承担起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任务。青年教师在安排好教学工作的同时,应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和教学水平。
    第四十八条 新聘用的尚未从事过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积极接受岗前培训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此规范自2007年9月开始执行。
    第五十条  此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