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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教学管理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重点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9-18 10:38:48 来源: 点击次数:237次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的教学改革,强化专业建设,优化专业结构,提升专业建设水平,打造品牌,形成特色,提高学院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专业设置符合地区、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专业特色明显,专业发展潜力较大,在未来若干年内,该专业人才有稳定的社会需求。

第二条 有一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素质较高的教学团队。

第三条 有目标明确、科学合理、规范可行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条 教学改革有较好的基础,专业负责人积极参加教学研究活动,承担过院级以上的教学研究项目。

第五条 具备基本的实验、实训条件,有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六条 注重学生动手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

第七条 与行业、企事业单位建立有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已签订并正在履行校企合作协议。

第二章 组 织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院级重点专业建设的立项审核、年度检查与验收的组织工作。

第九条 各系(部)成立由系(部)领导、专业负责人和骨干教师等组成的院级重点专业建设小组,负责拟订本系(部)院级重点专业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开展本系(部)院级重点专业建设工作。

第十条 院级重点专业应确立具体的专业负责人。其职责是负责院级重点专业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及日常管理等。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院级重点专业每两年申报一次。

第十二条 院级重点专业申报与评定程序为:

1.专业负责人申报;

2.所在系(部)初审并推荐;

3.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4.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管理与验收

第十三条 院级重点专业的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院级重点专业立项后,专业负责人每年写出年度建设自评报告,教务处组织专家组检查建设进展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拨发、缓发或取消第二或第三批建设经费的建议,报经学院决定是否拨发、缓发或取消第二或第三批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院级重点专业完成建设任务后可申请验收。专业负责人写出自评报告,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经院学术(专业建设)委员会审批后,确定为院级重点专业。

第十五条 建设期满,经验收未通过的,1年内可再次申请验收,仍未通过的,视作未通过验收。未按时完成建设者,经申请原则上可延长1年,延长期满仍不申请验收者,按未通过验收处理。未通过验收者,所在系(部)不得申报下一次重点专业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院级重点专业通过验收并获得“院级重点专业”称号后,教务处每年将组织专家组对重点专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经院专业建设委员会审核取消“院级重点专业”称号。

第十七条 省级试点专业的申报推荐从院级重点专业中产生。

第五章 重点专业建设的扶持措施

第十八条 院级重点专业立项后,学院将给予专项建设经费。专项建设经费分三批下拨:第一批为启动经费,在项目立项后拨给;第二、三批为建设经费,在年度检查后根据检查情况拨给。重点专业建设经费专款专用,由系(部)、教务处和财务处统筹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在制订和实施教师引进计划时,将优先满足重点专业的建设需求。

第二十条 学院将根据专业建设进展情况每年给予重点专业负责人计发10-30个课时作为工作量酬金。

第二十一条 重点专业建设评定结果将作为教师晋职、岗位评定及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